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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的通知

2011.06.21来源: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鲁质监特字〔2011208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鉴定评审机构:

  为了科学、规范、准确地做好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统一评审标准,提高评审质量,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 Z0005-2007)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鉴定评审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鉴定评审机构对山东省辖区内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及检验机构进行评审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鉴定评审工作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对本通知中的内容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本通知中的有关要求与我省的其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的要求为准。

  二、鉴定评审的项目分为“否决项”和“整改项”。

  (一)以下项目为否决项:

  1、法定资格。法定资格不符合许可规则的要求即构成否决项;

  2、资源条件。实际资源条件不符合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情况包括:

  (1)生产设备和检测仪器。许可规则中规定的生产设备、检测仪器缺少一台即构成否决项;

  (2)生产设施。许可规则中规定的厂房、试验室、曝光室及焊接库等设施中的任何一项不符合即构成否决项;

  (3)人员。许可规则中要求配备的人员任何一人不符合要求(指一人资质不符合或者缺少一人)即构成否决项;

  3、质保体系。涉及质保体系的以下任何一个方面未建立或者不能有效实施即构成否决项。材料(零、部件)控制,作业(工艺)控制,检验与试验控制,不合格品(项)控制,以及与许可项目有关的特殊控制,如焊接、无损检测等质量控制系统未得到有效控制,管理混乱(管理混乱是指企业存在8个或者8个以上的整改项)等;

  4、新申请、升级、增项单位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试制造、试安装、试改造或试维修(指重大维修)的,每一个未进行的项目即构成否决项;

  5、产品(设备)安全性能任何一个方面不符合即构成否决项。主要指试制造、试安装、试改造或试维修的产品有监督检验、验收检验要求而没有经过监督检验、验收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验收检验不合格的,或者产品经监督抽查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规定,或者对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未按照《型式试验规则》进行型式试验或所做的型式试验未覆盖所生产的产品;

  6、申请单位有违反特种设备许可制度的行为或者有其它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特种设备行政违法行为的即构成否决项;

  7、换证单位有业绩要求的项目,达不到业绩的要求或者虽无业绩要求,但一个证书有效期内未从事相应许可范围内的工作即构成否决项。

  (二)以下项目为整改项:

  1、质保体系的建立。质保体系文件或者管理制度(否决项规定以外的项目)的规定不规范、内容不全或与实际情况不符。一项制度不符合要求即构成一个整改项;

  2、质保体系的运行。质保体系运行中某一方面发生了轻微错误或存档资料、过程记录不规范,一处不符合即构成一个整改项;

  3、其他非否决项(如设备、仪器没有及时检验、注册登记、检定/校准等等)。

  三、鉴定评审结论意见分为“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和“需要整改”。

  (一)全部满足许可条件,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符合条件”。

  (二)申请单位的现有部分条件不能满足受理的许可项目规定,但检验检测机构在3个月内、其他单位在6个月内能够完成整改工作,并满足相关许可条件,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

  (三)申请单位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时,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不符合条件”:

  1、有一项或一项以上的否决项(其中对新申请、升级、增项单位如果部分项目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试制造、试安装、试改造、试维修的,则该项目不予通过,但不影响其他项目的评审);

  2、检验检测机构存在的不符合不能在3个月内整改完成,其他单位存在的不符合不能在6个月内整改完成。

  对换证企业,鉴定评审发现存在以下问题,鉴定评审结论也为“不符合条件”:

  1、发生涂改、伪造、转让或出卖特种设备许可证,向无特种设备许可证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文件;

  2、不按照规定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验,经责令整改仍未改正;

  3、产品(设备)发生严重安全性能问题(事故);

  4、换证鉴定评审的其他重点项目存在严重不符合。

  四、鉴定评审人员要认真核实评审单位的情况,对申请材料是否属实做出判定,并如实记录。对质量体系人员、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等要通过特种设备管理系统、本人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检验检测证(含注册证)、操作证以及本人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凭证、工资凭证等进行查实。对企业的生产设备、检测仪器要通过查看购置发票、检定/校准证书等进行落实,对关键生产设备、检测仪器评审员可以通过拍照的方式留存证据。此外,对企业不能提供养老保险的人员要单独做出说明,人员的认定理由应当充分,评审员要认真记录上报。

  五、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鉴定评审组要认真对整改报告和整改见证资料进行确认,必要时应当安排鉴定评审人员进行现场确认。另外,鉴定评审机构应及时出具评审报告(符合条件与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都要出具评审报告),及时报审批机关进行审批。

  各鉴定评审机构要加强对本机构评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本通知的有关要求自2011715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与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系。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一年六月三日

 

抄送:国家质检总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1年6月3

                            校稿:范晓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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