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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办公厅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大型起重机械推广应用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及继续深入开展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4.04.15 来源:

(质检办特联〔2014〕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按照《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实施方案》(国质检特联〔2011〕137号,以下简称《方案》),在2013年前期示范试点的基础上,质检总局和安全监管总局决定2014年对前期试点成果进行推广和应用,同时继续在大型起重机械其他品种深入开展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部分大型起重机械推广应用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在前期架桥机、造船门式起重机推广应用加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基础上,2014年继续扩大推广应用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产品范围。

自2014年7月1日起,制造和安装单位应当在新制造的100吨及以上通用门式起重机、60吨及以上船厂门座起重机、60吨及以上港口门座起重机、315吨米及以上普通塔式起重机上,依据《起重机械  安全监控管理系统》(GB/T28264-2012)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制造和安装单位对以上产品没有加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不得安装。

2014年12月31日前,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100吨及以上通用门式起重机、60吨及以上船厂门座起重机、60吨及以上港口门座起重机、315吨米及以上普通塔式起重机,依据GB/T28264-2012进行改造,完成加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工作。自2015年1月1日起,对上述大型起重机械没有加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使用单位不得继续使用。

二、继续深入开展示范试点工作

(一)2014年试点产品和单位

2014年,将重点放在前期列入试点范围的60吨及以上电站门座起重机,2000吨米及以上电站塔式起重机, 450吨及以上履带起重机,固定式、摇摆式、平移式、辐射式缆索起重机7个品种上。其试点和验证工作由《关于开展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前期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联〔2011〕1394号)和《关于做好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前期示范试点工作中试验验证工作的通知》(质检特函〔2011〕116号)中所列试点和验证单位实施。

(二)试点标准和检验依据

试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在试点的起重机单机上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同时,要按照《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做好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检验工作的通知》(质检特函〔2013〕34号)规定的验证项目要求通过试验和验证,继续摸索规律,积累经验,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标准及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技术支撑和依据。

(三)试点进度要求

1. 安装调试

试点单位应自主开发或与科研机构共同开发安全监控管理系统,于2014年6月底前在新制造或在用大型起重机械上完成系统安装调试工作。

2. 试验验证

试点单位安装调试工作完成后,由《关于做好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前期示范试点工作中试验验证工作的通知》指定的试验验证机构于2014年8月底前完成安全监控管理系统试验验证工作,并将验证报告和工作总结于9月30日前报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3. 验收总结

根据试验验证机构所报结果,2014年11月底前,质检总局和安全监管总局将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示范试点项目进行验收和总结,并研究和部署下一步工作。

(四)试点产品以外的大型起重机械

对于《方案》中所列试点产品以外的大型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和使用单位可以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加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提高起重机械本质安全,实现产品升级换代。

三、继续做好推广应用产品的检验工作

在架桥机、造船门式起重机、100吨及以上通用门式起重机、60吨及以上船厂门座起重机、60吨及以上港口门座起重机、315吨米及以上普通塔式起重机安装或加装的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应当按照《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做好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检验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检验合格。其检验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新制造用于取证的型式试验样机

型式试验样机,其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由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结合整机进行试验,具体内容并入整机型式试验报告中。

(二)新制造、新安装的已取得许可的产品

对于新制造、新安装的已取得许可的产品其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由核准的安装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其具体内容并入安装监检报告中。

(三)已注册登记的在用设备

已注册登记的在用设备,通过改造加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由核准的改造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其具体内容并入改造监检报告中;对已经达到加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要求的在用设备,其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检验工作由核准的定期检验机构进行,其具体内容并入定期检验报告中。

出具上述各类检验报告时,应当在各报告备注中标明“型式试验样机”或“新制造、新安装许可范围内产品”或“在用设备改造产品”等信息。

各地质监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强化组织实施。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应及时上报质检总局和安全监管总局。质检总局和安全监管总局将适时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地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质检总局办公厅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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