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海(555000)-官方网站

政策法规

相关推荐

政府文函

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府文函 > 正文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523号)

2017.05.22来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N0001—2017,以下简称《场车规程》)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行政许可和型式试验 
自2017年6月1日起,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的生产许可和型式试验工作,按以下要求处理: 
(一)依照《特种设备目录》和《场车规程》中规定的产品范围实施许可。各鉴定评审机构在对相关单位进行鉴定评审时,应当在原有评审的项目和内容基础上,增加《场车规程》第2.3条的相关内容。 
(二)首次申请型式试验的,应当按照《场车规程》要求进行。对已经通过型式试验的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满换证时,按照《场车规程》要求,重新进行型式试验。鉴于《场车规程》对叉车安全性能的要求基本没有变化,对已经通过型式试验的叉车,不再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二、关于使用和定期检验 
自2017年6月1日起,场车的使用和定期检验工作,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一)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场车行驶的道路和环境满足《场车规程》中规定的各项要求。 
(二)新出厂的场车,应达到《场车规程》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已经投入使用的场车,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自查自纠,在定期检验之前,达到《场车规程》规定的定期(含首次)检验的各项要求。定期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7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协会对公账户

单位名称:公海555000jc官方娱乐
账 号:1602023919200059151
开 户 行:济南工商银行趵突泉支行
税 号:51370000MJD6177755

联系我们

联系地址:济南市华能路89号山东质监综合服务大厦2楼205室
邮政编码:250100 传 真:0531-55692988
综 合 部:0531-55692989 培 训 部:0531-88023952  0531-88023939
评 审 部:0531-88023938 学术交流部:0531-88023907

手机网站

订阅号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