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特函〔2017〕26 号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贵州省质监局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制修订颁布实施之前,有关检验工作暂按照如下意见处理:
一、场车的定期(含首次)检验,其项目按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N0001—2017,以下简称《场车规程》)的要求设定。对于场车中的叉车,各检验机构应按照《场车规程》,并参考相应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内容和要求,制定检验指导书,开展检验。对于场车中的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各检验机构应按照《场车规程》,并参考GB/T 21268-2014《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通用技术条件》等标准,制定检验指导书,开展相应检验。
二、在场车定期(含首次)检验中,检验结果判定按照如下原则处理: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合格”;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且无法整改的,判定为“不合格”; 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可以通过整改达到要求,在双方商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复检合格的,判定为“复检合格”,复检时仍有不合格项的,判定为“复检不合格”。
三、《场车规程》中的检验项目和内容与《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2002版)》等存在不一致的,以《场车规程》为准。
特此函复。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2017年5 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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