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17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另有2项涉及修改法律的中介服务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另有1项涉及修改《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中介服务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将按程序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7项)
国务院
2017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的
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计17项)
序号
中介服务
涉及的
审批
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
处理决定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0年第6号)
有相应能力的编制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2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测试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的通告》(信部无〔1999〕363号)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检测中心等12家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测试,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测试
3
台湾居民申请法律职业资格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复印件公证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
司法部
《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110号)
台湾地区公证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复印件公证;申请人按要求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关材料并承诺其真实性,审批部门严格审核,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好对申请人身份信息的核查工作
4
申请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香港)所需的学历、经历证明文件公证
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香港)审批
司法部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9号)
香港律师会,中国委托公证人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学历、经历证明文件公证;申请人按要求提交能够证明其学历、经历情况的有关材料并承诺其真实性,审批部门严格审核,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好对申请人学历、经历等信息的核查工作
5
申请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澳门)所需的学历、经历证明文件公证
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澳门)审批
司法部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对学历、经历证明文件进行公证
澳门律师会,公证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学历、经历证明文件公证;申请人按要求提交能够证明其学历、经历情况的有关材料并承诺其真实性,审批部门严格审核,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好对申请人学历、经历等信息的核查工作
6
境外公司申请向我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所需的安全检测(成分、环境和食用)
境外研发商首次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经营和进口审批的子项)
农业部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通过认证的、有资质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测,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测
7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测(成分、环境和食用)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应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经营和进口审批的子项)
农业部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通过认证的、有资质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测,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测
8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鉴定评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除外)
质检总局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2003〕172号)
审批部门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特种设备生产实地条件鉴定评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特种设备生产实地条件鉴定评审
9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除外)核准
质检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
审批部门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
10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
质检总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考试机构提供考试服务
审批部门公布的考试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提供考试服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考试
11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安全监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冶金、有色安全评价甲级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审核标准,申请人按审核标准提供初步设计阶段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审批部门按标准和要求对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
12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安全监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具有煤矿安全评价甲级资质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审核标准,申请人按审核标准提供初步设计阶段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审批部门按标准和要求对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
13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安全度等级认证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
国家铁路局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1号)
国家认监委认证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安全度等级认证证书;申请人按规定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提交相关材料,审批部门按标准和要求严格审查
14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
国家铁路局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1号)
国家认监委认证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申请人按规定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材料,审批部门按标准和要求严格审查
15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申请人委托医疗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
国家铁路局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4号)
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服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16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或进口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或进口许可
国家铁路局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3号)
国家认监委认证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申请人按规定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材料,审批部门按标准和要求严格审查
17
被清算的外资金融机构提取生息资产审批所需的清算报告编制
被清算的外资金融机构提取生息资产审批
银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银监会令2015年第7号)
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该行政审批事项已取消,该中介服务事项相应取消
事项名称
审批事项
项目名称
部门
设定依据
实施机构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型号核准测试报告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2年第9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2年第8号,2004年7月1日、2007年11月8日、2016年7月25日予以修改)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鉴定评审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鉴定评审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13)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2014〕15号)
《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2014〕13号)
《铁路道岔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2014〕14号)
《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2014〕15号)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4号)
单位名称:公海555000jc官方娱乐账 号:1602023919200059151开 户 行:济南工商银行趵突泉支行税 号:51370000MJD6177755
联系地址:济南市华能路89号山东质监综合服务大厦2楼205室邮政编码:250100 传 真:0531-55692988综 合 部:0531-55692989 培 训 部:0531-88023952 0531-88023939 评 审 部:0531-88023938 学术交流部:0531-88023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