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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015.04.29 来源:

《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2)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3)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4)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5)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6)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30万元以下罚款:

(1)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巳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2)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3)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2)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3)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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