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有关重点产业链发展促进机构:
现将《山东省支持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促进机构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贯彻执行。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2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支持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促进机构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产业链发展促进机构(以下简称“促进机构”)作用,深入实施标志性产业链突破工程,扎实推动产业生态创新,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鲁政发〔2022〕28号)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促进机构奖励政策支持资金通过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实行总额控制。
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项目申报、预算编报和执行,并开展绩效自评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政策资金的筹集、拨付及绩效管理。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促进机构主要指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不含青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民政系统备案的行业协会、民办非企等合法社会组织,以及科研院所等法人单位。
第五条 综合评价促进机构面向全省标志性产业链建链补链延链强链重点方向,协助政府部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等单位,组织开展或参与实施的健全工作组织体系、培优塑强链主企业、提升链条配套能力、攻关突破关键技术、谋划实施重点项目、招引培育高端人才、助力企业拓展市场等方面工作情况及取得成效。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每年择优选择10个左右促进机构,每个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本年度省财政资金支持的促进机构,不再重复支持。
第七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促进机构面向全省标志性产业链建链补链延链强链开展的项目招引、协同创新、数字赋能、品牌建设、管理咨询、投资融资、人才培训、经贸会展等活动。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审核程序等内容。
第九条 服务机构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编写申报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报,并对申报方案包含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标志性产业链秘书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择优提出初选服务机构意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进入初选名单的服务机构进行评审,提出拟支持的的服务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向省财政厅提交资金分配建议,省财政厅按程序下达资金。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严格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切实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申报主体,一律取消补助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6月27日。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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