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是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内容包括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投入、 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训、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等13个方面。
二、评定程序
1.企业自评。企业成立自评机构,按照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企业自评可以邀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支持。
2.申请评审。企业根据自评结果,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提出书面评审申请。
3.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经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向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二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或三级企业评审组织。
4.符合申请要求的,通知相关评审单位组织评审;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由评审组织单位受理申请的,评审组织单位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报请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核准同意后,方可通知相关评审单位组织评审。
5.评审报告。评审单位收到评审通知后,应按照相关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经申请受理单位初步审查后,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报送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书面通知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评审结果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经申请企业同意,限期整改后重审;或根据评审实际达到的等级,按本办法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审核。评审工作应在收到评审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不含企业整改时间)。
6.审核公告。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对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企业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书面通知申请受理单位,并说明理由。
7.颁发证书和牌匾。经公告的企业,由安全监管部或指定的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相应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证书和牌匾由总局统-监制,统-编号。
三、评定标准
一级 :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不少于900分(含900分)
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不少于750分(含750分)
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不少于600分(含6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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