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
国市监注发〔2021〕36号
附件:1. 市场监管部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 (2021年全国版)
2. 市场监管部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 (2021年自贸试验区版)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6月26日
附件1
市场监管部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
一、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检查机构指定
(一)主管司局。
认证监管司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取消“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检查机构指定”。
(三)资质范围。
相关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经营。
(四)监管措施。
1.由从事强制性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对工厂检查结果及认证结论负责。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认证机构或其委托的检查机构在工厂检查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或出具虚假检查报告的,依法严肃查处。
3.将认证机构和检查机构纳入信用监管范围,依法依规建立工厂检查员黑名单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
4.督促认可机构加强认可管理。
5.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二、广告发布登记
(一)主管司局。
广告监管司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取消“广告发布登记”。
(三)资质范围。
相关市场主体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经营。
(四)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有违法广告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
2.加强广告监管执法,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3.强化协同监管,充分发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加强与宣传、广电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信息共享、联合监管,共同做好传统媒体广告监管工作。
三、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一)主管司局。
食品经营司、特殊食品司
(二)改革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由审批改为备案,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实施。
(三)备案要求。
食品经营者仅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应持有营业执照并按要求进行备案。同时,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纳入“多证合一”范围,营业执照采集经营范围信息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应分别注明。
(四)监管措施。
1.对备案企业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备案企业是否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依法严厉打击违规经营行为。
2.加强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和信用监管,将虚假备案、违规经营等信息记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
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一)主管司局。
认可检测司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在全国范围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四)许可条件。
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5.具有有效运行且保证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五)材料要求。
1.首次、延续证书申请材料目录。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典型检测报告。
(3)企业申请人不再提交营业执照,非企业申请人需要提供法人证照(事业法人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非法人检验检测机构需提供检验检测机构批文,所属单位为事业法人的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法人授权文件和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
(4)固定场所文件。
(5)授权签字人的相关材料。
(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2.检验检测场所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固定场所文件。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3.增加检验检测项目申请材料目录。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增加检验检测项目领域典型检测报告。
(3)相关固定场所文件。
(4)授权签字人的相关材料。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六)程序环节。
1.申请机构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向资质认定部门提交签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一式二份)及相关申请材料。
2.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实施审批。
(七)监管措施。
1.资质认定部门将在作出准予资质认定决定后3个月内,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关于技术评审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对于机构首次申请或者检验检测项目涉及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核查。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社会关注度高、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领域实施重点监管。
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检验检测机构信用状况,将失信主体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加大抽查比例并开展联合惩戒。
4.对于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资质认定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撤销许可决定,并予以公布。被资质认定部门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检验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发生其他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八)其他事项。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
五、设立认证机构(风险等级低)审批
(一)主管司局。
认证监管司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对“设立认证机构(风险等级低)审批”,由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告知承诺:1.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和技术特点,全面梳理修订认证领域目录,按照必要性和最简化原则,对认证领域实施分类管理,对风险等级低的认证领域准入实行告知承诺。2.对认证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包括符合第三方要求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固定场所和必要设施、管理制度、专职认证人员要求)实行告知承诺,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3.取消认证机构在登记注册等环节已经提交的申请材料,压减审批材料数量30%以上。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四)许可条件。
1.取得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4.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5.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五)材料要求。
对现有申请材料进一步精简整合,取消认证机构在登记注册等环节已经提交的相关材料,取消重复性的证明材料,合并相似材料和自我声明材料。
(六)程序环节。
对告知承诺的申请事项,在材料齐全且承诺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当场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核发《认证机构批准书》。
(七)监管措施。
1.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一是将对认证机构的检查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统一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专家)名录库。二是强化抽查检查结果的公开。涉企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至企业名下,并依法予以公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2.构建认证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科学设定认证风险点和风险指标,运用信息化、大数据手段对各方面的认证信息进行归集、梳理,进行认证风险监测。对发现的认证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确属认证风险的,及时发布认证风险预警,并依法进行后续风险处置。
3.建立认证信用管理机制。完善认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推动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平台信息共享。研究完善认证行业联合惩戒机制,会同相关部门签署认证行业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依法对严重失信的各类认证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4.完善认证监管后处理机制。对违法违规的认证机构,依法加大查处、惩罚力度,依法实施认证机构的退出机制,维护认证市场秩序。
5.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及时进行检查和处理。对通过监测发现的普遍性和突出风险,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
(八)其他事项。
1.实行告知承诺的认证领域目录见《关于在全国自贸试验区进一步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公告》附件1《实行告知承诺及优化审批服务的认证领域目录》。
详细许可条件及材料要求见《关于进一步在全国自贸试验区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公告》附件2《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条件及材料要求》。
根据相关法规规章的修订,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国内外认证行业发展情况,实行告知承诺的认证领域目录、审批条件及材料要求将适时进行调整。
2.制订发布告知承诺管理规定,建立告知承诺后的核查机制,进一步完善认证机构资质持续符合性现场检查制度。见《关于在全国自贸试验区进一步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公告》附件3《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告知承诺管理规定》。
3.《国家认监委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公告》(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4号)在全国范围停止适用。
六、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食品相关产品、化肥)
(一)主管司局。
质量监督司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发〔2020〕29号),对“食品相关产品和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告知承诺:1.及时修订食品相关产品和化肥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2.根据食品相关产品行业发展状况和技术特点,全面梳理现有审批领域,明确食品相关产品发证范围。3.对食品相关产品和化肥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产品检验报告等实行告知承诺,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
(四)许可条件。
1.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等情况。
(五)材料要求.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2.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报告应当为所申请产品单元(或产品品种,具体详见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省级以上政府监督检验报告中的一类报告。所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或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应覆盖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项目。
3.产业政策材料(如需)。
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六)程序环节。
对食品相关产品和化肥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产品检验报告等实行告知承诺,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七)监管措施。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对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减项除外)、因兼并重组等其他情形导致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企业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对名称变更、补领、减少生产厂(场)点、减少生产线、减少产品单元、减少产品品种或因其他(兼并重组、取证方式变更)情形未导致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获证企业,在日常监管中核实承诺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可与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实施。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处理。
(八)其他事项。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可参考《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质监(2018)73号)或咨询当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七、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和化肥产品外)生产许可证核发
(一)主管司局。
质量监督司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发〔2020〕29号),对“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和化肥产品外)生产许可证核发,将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5类产品审批下放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优化审批服务:1.将发证机关组织的发证前产品检验改为由企业在申请时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2.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3.对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批的产品,除危险化学品外,在审批环节不再开展现场审查,企业提交申请单、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保障质量安全承诺书后,经形式审查合格即发放许可证。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
(四)许可条件
1.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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