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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鲁安发〔2021〕13号)

2021.05.10 来源:

摘要: 省有关部门、单位,中央驻鲁有关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年5月7日       


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我省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省有关部门、单位和中央驻鲁有关单位要坚持责权利相统一,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紧密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强化各项安全防范责任措施落实。

省应急管理部门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依法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强化监管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防范。

省委有关部门、社团组织及其他有关部门应结合本部门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二、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

(一)省委组织部

1.加强省级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2.将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专项考核纳入省委、省政府对各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和省直机关绩效考核体系。

3.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并指导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省委宣传部

1.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督促指导各级宣传部门组织实施。

2.督促指导各新闻单位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精神,及时报道安全生产重大工作情况。

3.督促指导各新闻单位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

4.督促指导各新闻单位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5.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省精神文明创建指标体系。

(三)省委政法委

1.督促指导全省政法系统依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2.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年度平安山东建设评价指标体系。

(四)省高级人民法院

1.依法审判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诉讼及刑事案件。

2.负责审查有关安全生产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3.按职责推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

(五)省人民检察院

1.对全省性的安全生产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2.按职责推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

(六)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1.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省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省政府安委会工作要求。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2.分析全省安全生产形势,通报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开展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调查研究,向省政府安委会提出意见建议,交流安全生产工作。

3.组织实施全省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约谈、大检查和综合督查等工作。通报约谈、警示提醒安全生产事故多发、问题突出、工作不力的地区和单位,提出工作建议。

4.指导协调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按规定挂牌督办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督促指导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问题整改工作。督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安委会督查检查指出的问题和隐患。

5.研究提出省政府安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方案建议。承办省政府安委会会议、文件起草、制度拟订、议定事项的跟踪督办等工作。

6.参与有关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

(七)省应急厅

1.组织编制全省安全生产规划,起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有关地方标准、规程并监督实施,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工作。

2.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负责全省性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专项督查和全省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3.负责全省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5.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对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等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6.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

7.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完善全省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救援体系,统一协调指挥应急救援队伍,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衔接驻鲁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8.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督促各级严格落实监测预警、灾情报告、事故报告等制度。

9.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10.开展应急管理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参与省际之间应急救援合作。

11.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12.负责全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13.承担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省发展改革委

1.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工作。

2.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九)省教育厅

1.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各级教育部门加强所管理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负责直属院校安全监督管理。

2.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3.监督所管理学校及其教学、科研、实验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学生实训实习期间的安全管理。

4.负责指导学校做好学生在校活动、学校组织的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应急预案编制、活动审批报备、安全教育以及学生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等。

5.加强安全科学与工程及职业卫生相关学科建设,加快培养矿山、化工等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相关专业人才。

6.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7.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配合公安等部门查处非法营运校车行为,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省科技厅

1.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3.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

4.在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按规定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进行奖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科技工作。

(十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负责工业行业管理,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相关行业准入和行业规范管理,在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全省工业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督促工业行业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

2.负责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管理,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指导工业企业抓好本质安全工作,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负责全省国防科技工业管理工作。

4.负责全省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工作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5.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严格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应急)产业发展。

6.负责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省公安厅

1.负责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拟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规定,指导、监督市、县公安机关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开展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驾驶人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2.督促指导派出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内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3.监督指导市、县公安机关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4.指导、协调、监督市、县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和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5.指导、监督市、县公安机关依法对相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管理。

6.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有关职责。

7.指导市、县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治安、刑事案件。

8.负责全省公安机关有关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省民政厅

1.负责民政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在拟订相关民政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草案、政策、规划、标准时,将安全生产纳入其中并组织实施。

2.指导全省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等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其落实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

3.负责全省民政系统安全管理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民政服务机构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级民政部门参与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十四)省司法厅

1.负责审查有关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组织起草有关安全生产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负责设区的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省直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2.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政府规章解释的具体承办工作,承办申请省政府裁决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3.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纳入公民普法内容,协调推动有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4.负责司法行政隔离戒毒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5.指导、监督全省监狱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6.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十五)省财政厅

1.健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财政政策,完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风险防控、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支持。

2.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

(十六)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对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2.拟订工伤保险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依法推进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开展工伤预防。

3.指导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

4.指导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开展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

(十七)省自然资源厅

1.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组织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合理布局探矿权和采矿权。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

2.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井的关闭工作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省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3.负责查处重大越界勘查、无证勘查开采、越界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4.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工作。

5.指导开展森林、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防火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6.对海洋资源保护利用进行监督管理,开展海洋生态预警预测、灾害预防、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防灾工作。

7.将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相衔接,指导高危行业建设项目规划选址。

(十八)省生态环境厅

1.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2.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3.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负责矿业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4.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和环境质量应急监测。

5.指导督促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企业单位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6.负责全省生态环境安全应急日常管理工作。

(十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行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全省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参照国务院规定职责分工,铁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除外)。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依法查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2.负责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3.指导市政公用行业(含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照明、供水、供热、排水及污水处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安全生产工作。

4.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5.负责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指导农村管道天然气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

6.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危房改造及乡村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7.指导、监督全省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

8.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

9.负责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省交通运输厅

1.指导全省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指导职责范围内地方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对有关道路运输企业和出租汽车、道路班线客车、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等营运车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职责,指导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3.负责省管内河通航水域交通管制,承担省管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

4.负责公路、水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安全监管工作。

5.负责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运输监管工作,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对省管内河通航水域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监督、指导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相关人员资格认定工作。

6.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并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各地组织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依法查处内河船舶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内河船舶营运等违法行为。指导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限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

7.指导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对码头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港区内仅与危险化学品码头相连的储罐部分、在港区陆上专门为港口企业的装卸设备和非营运车辆服务的加油站实施安全监管。

8.指导协调铁路道口监护管理和综合治理。

9.负责河道采砂影响航道及通航安全的管理工作。

10.依法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11.负责职责范围内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一)省水利厅

1.负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

2.负责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组织指导省骨干河道堤防、重要病险水库、重要水闸的除险加固。

4.按职责分工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进行监管。

5.负责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二)省农业农村厅

1.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拟订农业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省种植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等农业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

3.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渔业船舶、渔港及渔港水域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渔业应急处置和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对农业机械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指导农业机械作业安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农用机动车辆无牌无证、违法载人等行为。

5.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

6.指导畜牧兽医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省畜牧局加强畜牧兽医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畜禽养殖、屠宰环节和饲料、兽药等畜牧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7.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三)省商务厅

1.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省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展览、汽车流通、旧货流通和成品油流通等行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指导成品油流通工作,严格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准入。

3.督促指导全省对外投资企业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流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四)省文化和旅游厅

1.负责文化和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文化市场和旅游行业实施安全监管。组织制定文化市场和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

2.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文艺演出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剧院、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3.会同省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进行综合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负责旅行社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推动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自助游、自驾游等新兴业态的安全监管。依法指导旅游景区建立具备开放的安全条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旅游景区内游乐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4.负责全省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5.负责文化市场、文化系统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五)省卫生健康委

1.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加强安全管理,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的安全处置管理。负责直属医疗机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及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安全监管工作。

3.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日常监督管理。

4.协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二十六)省国资委

1.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指导督促省属企业(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指导督促省属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督促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省属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3.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4.参加省属企业重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5.督促省属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二十七)省市场监管局

1.指导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

2.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3.负责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4.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对烟花爆竹实施质量监督。

5.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6.督促指导省药监局加强全省药品(含中药、民族药)、医疗器械、化妆品和疫苗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严格药品生产准入许可,制定全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疫苗安全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

7.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需要,组织制修订安全生产地方标准。

8.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前置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配合主管部门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9.配合有关部门委托相关技术机构开展风险评估、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工作,为小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提供指导和服务。

10.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按照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

(二十八)省广电局

1.负责指导、监督广播电视机构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指导、协调全省性重大广播电视活动,制定广播电视有关安全制度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

2.组织、指导广播电视机构及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二十九)省体育局

1.负责全省体育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2.对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对承建的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管理。

3.对承办的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销售进行安全管理。

4.监督指导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省机关事务局

1.负责直接管理使用的办公区、居住区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直接管理使用的公务用车的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三十一)省人防办

1.组织管理全省人防工程建设,负责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质量和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监管有关工作。

2.组织人防平战结合和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负责人防直属工程平战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参与政府应急管理和城市防灾救灾、抢险救援工作。

3.负责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工作的安全监督管理。

4.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十二)省能源局

1.负责全省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拟订全省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全省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产业政策及相关标准,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

2.负责全省油区管理。负责拟订全省油气开发有关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3.依法主管全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指导、督促油气输送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协同相关部门开展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4.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省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依法监督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组织开展全省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负责煤矿工程质量监督和压煤建筑物搬迁管理有关工作。

5.负责拟订全省核电发展规划及火电、电网和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计划、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安全管理工作。

6.研究提出全省有关能源重大项目布局的建议,参与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审核有关工作。

7.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十三)省粮食和储备局

1.负责全省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省级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

2.组织实施省级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3.负责研究分析全省粮食和省级物资储备安全生产形势,组织实施相关安全生产政策、制度和技术规范。

4.负责全省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十四)省总工会

1.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指导各级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规草案的拟定工作。

3.指导各级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参与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4.依法参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三十五)省供销社

1.做好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2.指导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十六)省监狱管理局

1.负责监察省属监狱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省属监狱基本建设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全省监狱警戒设施、监管技术装备、武器装备、交通通讯设施的安全管理。

4.负责全省监狱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十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1.监督管理全局安全生产工作。

2.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三十八)省煤田地质局

1.监督管理全局安全生产工作。

2.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三十九)省消防救援总队

1.负责全省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承担消防重点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负责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2.承担火灾事故消防救援职责,参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消防火灾事故救援工作。

3.组织开展消防救援战术研究、执勤备战、训练演练等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

4.负责火灾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十)省地震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全省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地震监测设施的安全运维和管理,做好震情的监测预警预报工作。

3.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管。

4.协助制定本省地震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范地震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工作。

5.依法查处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等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的违法行为。

6.负责防震减灾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

(四十一)省气象局

1.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为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各类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提供平台。负责为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和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保障服务。

2.依法履行所监管领域雷电灾害防御的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指导市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审批监督管理。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四十二)山东煤监局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研究分析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煤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建议。

2.依法检查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等情况。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或实施行政处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进行查处。

3.检查指导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煤矿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的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依法组织或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负责煤矿安全监察调度、统计信息工作,发布煤矿事故等煤矿安全生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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