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电梯“自我声明+信用管理”维保模式和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30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推行电梯“自我声明+信用管理”
维保模式和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27号),扎实做好电梯“自我声明+信用管理”维保模式和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化机制作用,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和市场活力,不断提升电梯本质安全水平;积极实施“两化融合”,强化安全监管,更好发挥政府为民服务的作用;有效推进社会共治,调动发挥社会各方积极性,守好安全底线,保障安全使用,让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1.落实主体责任。调动使用、维保单位自主管理能动性,切实落实使用单位自行检测和维保单位保障电梯安全性能的主体责任。
2.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电梯维保由固定周期、固定项目向按需维保转变,提升维保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形成以维保效果为导向的定价机制,营造优质优价的良性竞争环境,激发企业提升维保质量的内生动力。
3.提升工作效能。坚持电梯检验的公益属性和电梯检测的市场属性,优化配置检验检测资源,充分发挥检测工作技术诊断作用,更好发挥检验工作技术监督作用,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4.强化智慧监管。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大数据分析,加大信息公示力度,推行信用管理,推动物联网技术应用,推进责任保险,提升电梯安全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
(三)工作目标
2020年底前,选择威海市开展全市试点,其余15个设区的市各自选择2-3个县(市、区)开展试点,试点县(市、区)电梯保有量应不低于本市电梯保有量的30%,参加2019年电梯“保险+服务”新模式应用试点的地区(济南市高新区,青岛市西海岸新区,烟台市经济开发区、牟平区,临沂市兰山区)纳入本次的试点范围。2021年底前,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其余15个设区的市各自再选择2-3个县(市、区)开展试点,试点县(市、区)电梯保有量应达到本市电梯保有量的70%以上。2022年底前,建立完善电梯“自我声明+信用管理”维保和检验检测新模式,总结试点经验,推广试点成果,全省电梯安全主体责任有效落实,“两化融合”监管全面实施,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安装监检率保持100%,维保质量得到有效保障,“96333”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以下简称“96333平台”)覆盖率100%,电梯本质安全明显提升,电梯事故率持续低于全国水平,电梯安全状况持续走在全国前列。
二、试点任务
(一)推进“自我声明+信用管理”按需维保新模式
1.公开按需维保承诺。申请开展电梯按需维保试点的维保单位,应当按照“自我声明+信用管理”要求,将企业维保工作标准和质量承诺在“山东省电梯安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公布内容包括电梯故障率、停梯时间、救援时间等指标。试点电梯应当办理了使用登记、处于在用状态、上一检验周期检验合格、纳入了“96333平台”,购买了电梯责任保险。使用单位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设区的市局统一向试点维保单位提供“96333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接口,并研究制定电梯维保质量和效果的评价指标,引导使用单位、维保单位从“重维保过程”向“重维保效果”转变。
2.确定按需维保试点单位。维保单位向所在设区的市局提出电梯按需维保试点申请(见附件1),各市局确认后,在“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试点电梯维保单位和电梯名单。
3.把准按需维保项目内容和周期。按需维保试点单位根据物联网监测系统功能或者维保合同模式、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制造单位要求、电梯实际情况、使用工况及维护保养说明书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现场维保项目、内容和周期。按需维保项目应覆盖《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项目。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能够通过物联网系统实时监测电梯的运行状况,能够实施在线实时检查维护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3个月。不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能够每15天通过现场照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的,且实施电梯“保险+服务”模式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3个月。不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能够每15天通过现场照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的,且实施“全包维保”模式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2个月。不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能够每15天通过现场照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1个月。
4.推进“物联网+维保”。鼓励电梯装设基于物联网的远程监测系统,实现线上、线下融合,提高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最大程度地保障电梯安全运行。远程监测系统应能够保持持续在线,提供接口供监管部门、使用单位查询维保信息,并接入“公共服务平台”。鼓励电梯制造单位向使用单位、维保单位、监管部门开放电梯故障代码与接口。
5.加强按需维保监督管理。试点维保单位将维保电梯的运行、维护、故障等信息上传“公共服务平台”,平台实时统计分析维保质量实现情况。各设区的市局依托“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收到的电梯困人等故障、事故以及应急处置情况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等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对实施按需维保的单位进行监督。对未按承诺实施维保、监督检查中发现严重问题、维保电梯检验不合格等情况的试点单位,取消试点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按需维保试点,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示。
(二)科学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
1.明确电梯检验检测机构
(1)发挥公益性检验机构的技术监督作用。各设区的市辖区内的电梯检验工作,原则上由本市公益性检验机构承担。对于公益性检验机构能力不足的,由省局加强统筹调配,根据工作需要公布符合要求的其他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或属地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电梯检验工作,增加检验供给,提高检验质量和效能。强化公益性检验机构的技术监督和公益保障属性,坚持以公益性检验机构为主体承担具有监督性质的检验、公共性强的检验及保障性检验工作,做到报检必检、应检尽检。
(2)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按规定开展检测工作。符合电梯检测条件要求的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可从事所属电梯和维保电梯的检测工作。强化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自行检测责任,更好发挥检测对电梯安全状况的诊断作用。参加电梯检测试点的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向所在设区的市局申请(见附件2),各市局依据《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检测的要求(试行)》规定的条件审核确认,并在“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开展自行检测的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名单。
(3)鼓励社会力量提供电梯检测社会化服务。自愿参加试点的电梯检测机构,填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格式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经省局同意后上报总局特种设备局,由总局按照《参与试点工作的电梯检测机构核准要求(试行)》,受理、审批、发证和公布。
2.明确电梯检验检测内容和要求。从事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电梯定期检验规则(试行)》、《电梯检测规则(试行)》规定的检验检测的项目、内容和要求,认真开展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电梯检验检测机构首次在设区的市开展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的,应当向市局报告(见附件3),并接受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从事电梯检验检测的单位应采用信息化检测管理系统,实现记录、储存、汇总、上传数据信息等功能。各设区的市局向电梯检验检测单位提供“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称“管理系统”)传输通道,电梯检验检测单位在检测工作开始前,有效对接“管理系统”,检验、检测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上传数据信息。具有电梯检验检测资质的单位,均可以在试点地区从事电梯检测工作,但不得在同一设区的市同时承担电梯检验任务和电梯检测服务。
3.明确电梯检验检测的周期。科学调整电梯定期检验检测周期,对安全状况较好的电梯延长检验检测周期,对安全状况较差的电梯,缩短检验检测周期。新安装电梯监督检验后6年以内,每3年检验1次,在不实施检验的年份每年检测1次;使用6年以上、15年以内的电梯,每2年检验1次,在不实施检验的年份每年检测1次;使用15年及以上的电梯,每1年检验1次、检测1次。对于经改造的电梯,监督检验后视同新安装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对于使用15年以上经重大修理的电梯,监督检验后视同使用6年以上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对于办理了停用手续的电梯,重新启用时,不超过检验周期的,应当进行1次检测;如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检测后,再进行1次定期检验。
4.明确电梯检验检测收费及使用标志要求。电梯检验严格执行《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电梯检测的费用,由委托方和承担检测的单位自愿协商,或参照《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执行。
检验合格后,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注明下次检验日期。检测合格后,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和《电梯检测情况告知书》,注明下次检测日期。使用单位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和《电梯检测情况告知书》公示在轿厢内便于阅读的位置。
5.明确电梯检验检测监管工作要求。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检测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主动申请检验、检测。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检测确认管理,严格确认条件。加强检验检测机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检验检测机构持续保持资质要求。加强检验检测人员能力监管,提高检验检测能力水平。加强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调查等方式,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提高检验检测质量。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退出机制,对不按照规定开展电梯检测的单位、对检测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检测的在用电梯,取消试点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试点。对检验、检测后,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电梯,应停止使用、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对应当吊销机构资质的,及时收集证据并报告上级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对公益性检验机构存在违反廉洁纪律、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积极营造依法施检、公平公正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氛围。
(三)推进“两化融合”监管和社会监督
1.推进“两化融合”监管。制定完善电梯物联网标准,统一电梯物联网功能及数据信息传输通道,推进电梯物联网标准化。引导电梯制造单位提升电梯制造水平,按照标准赋加电梯物联网功能。推进在用电梯物联网建设,实现电梯物联网数据互联互通。完善电梯监管标准,充分发挥“96333平台”、“管理系统”、“公共服务平台”等功能,对群众投诉举报、维保信息、电梯故障信息、监督检查信息、检验检测信息、物联网数据信息等进行归集,开展大数据统计分析,监督维保单位履行维保质量目标承诺,提高电梯困人救援效率,推动电梯精准监管和隐患综合治理,降低电梯事故率和故障率,逐步建立电梯智慧救援、“两化融合”监管和公众广泛参与的智慧监管体系。
2.强化信息公示和社会监督。完善电梯检验检测单位和检验检测人员数据库,实现持证检验检测人员可查询。加快构建电梯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实现相关信息可查询。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要建立完善电梯检验检测信息化系统,能及时向电梯使用登记机关上传数据。市场监管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属地电梯安全状况,以及电梯维保、检验、检测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同时要畅通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置群众投诉举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3.大力推进电梯责任保险。通过政策激励、试点示范、宣传引导等措施,激励电梯相关方积极投保,提高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覆盖面,发挥责任保险的事故赔偿和风险预防作用。推广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统保模式,提高保险集中度,降低投保成本。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做好公众聚集场所电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积极开展电梯“保险+服务”创新模式的研究和试点推广,充分运用政府部门鼓励政策和财政支持,提高投保积极性,充分运用保险的市场约束激励机制,构建电梯安全社会治理体系。
三、工作进度
(一)制定实施方案(2020年10月)。各市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市的具体实施方案,细化任务措施,明确时间节点,落实责任分工。2020年10月30日前将试点方案报送省局。
(二)组织开展试点(2020年11月-2022年10月)。各市局按照制定的实施方案,积极有序地推进试点工作,确保试点任务完成,取得工作成效。
(三)总结经验做法(2022年11月-2022年12月)。各市局要对本市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梳理,包括主要做法、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试点工作总结于2022年12月15日前报送省局。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狠抓落实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电梯“自我声明+信用管理”维保和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改革工作取得实效。各试点单位要强化电梯质量安全管理,认真做好电梯维保和检验检测工作,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二)统筹协调,稳步推进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电梯数量分布、质量安全状况等,结合安全监察和检验能力,以及当地维保工作情况综合考虑,因地制宜开展试点,探索合理模式,做好试点期间的统筹协调,防止维保走过场,防止电梯失检漏检,积极稳妥推进。
(三)宣传引导,共同参与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正确宣传电梯改革试点工作的目标和方向,宣传电梯使用单位自行检测的责任义务,以及电梯检验的公益性和监督性,动员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支持改革、参与改革,形成社会各方共同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
(四)总结经验,按时上报
各市局要及时总结改革试点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为全面实施积累经验。各市局自省局发文之日起,每季度末的25日前,向省局报送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省局将做好试点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附件:1.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申请书
单位名称:公海555000jc官方娱乐账 号:1602023919200059151开 户 行:济南工商银行趵突泉支行税 号:51370000MJD6177755
联系地址:济南市华能路89号山东质监综合服务大厦2楼205室邮政编码:250100 传 真:0531-55692988综 合 部:0531-55692989 培 训 部:0531-88023952 0531-88023939 评 审 部:0531-88023938 学术交流部:0531-88023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