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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6.01.26 来源:

(质检特函〔2016〕1号)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陕质监函〔2015〕68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实施监督检验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应当进行监督检验,而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对于已安装完毕,但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根据以下情形予以处理:


(一)对于未经制造监督检验的,不得使用;


(二)对于未经安装监督检验,但仍可以进行监督检验的,应进行监督检验;无法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压力管道按第(四)项执行),应重新安装并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三)对于已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依法进行处理

(四)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前安装、未经安装监督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压力管道,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全面检验或基于风险的检验。检验结论意见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使用登记。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后安装、未经安装监督检验的压力管道,应依法进行处理。


二、关于资料缺失的问题


(一)承压类特种设备。


对于制造单位具有相应资质、制造监督检验合格、技术资料缺失的承压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到制造单位补齐资料;对于制造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但已不存在或不能补齐所需资料的,可由使用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通过检验或合于使用评价等技术手段,确定设备的安全状况,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制造单位补齐技术资料。补齐资料后,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对于不能确定制造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或确定是由无相应资质单位制造的,不得继续使用。


(二)机电类特种设备。


对于制造单位具有相应资质、技术资料缺失的机电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到制造单位补齐资料;对于制造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但已经不存在或不能补齐所需资料的,使用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制造单位进行改造并补齐资料。补齐资料后,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对于不能确定制造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或确定是由无相应资质单位制造的,不得继续使用。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2016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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