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莱西市人民政府发布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进先进制造业招商引资工作意见
为加快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强化先进制造业招商引资力度,根据国务院《“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6〕67号)、《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山东省《“十三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鲁政发〔2017〕7号)、青岛市《“十三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青政办发〔2017〕5号)等文件精神,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构建新体系、打造新布局、培育新动能”为主要思路,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培育和壮大先进制造产业集群,大力推动产业向价值链、创新链高端发展,构建更具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体系,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续增长动力。
二、适用范围
国外、港澳台地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莱西市以外国内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到我市投资先进制造业项目,按本意见规定给予奖励扶持。
三、奖励扶持政策
(一)地方贡献奖励。对年纳税达到一定额度的入驻项目给予奖励,用于扶持发展。奖励扶持资金于下一年度的第一个月内支付。
1.对年度地方经济贡献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入驻项目,自项目投产纳税之日起,前3年按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比例给予奖励扶持。
2.对年度地方经济贡献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入驻项目,自项目投产纳税之日起,前5年按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比例给予奖励扶持。
3.对年度地方经济贡献1000万元(含)以上的入驻项目,自项目投产纳税之日起,前2年按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100%给予奖励扶持,后3年按50%给予奖励扶持。
(二)收费优惠。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大项目建设手续办理的通知》(西政办发〔2011〕42号)精神,被认定为莱西市大项目的,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10元/平方米(供热、供气、供水费用除外)标准收取;城建局收取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32元/平方米标准收取。其他收费按照《关于对全市建设项目实行一口收费的通知》(西委〔2008〕40号)规定的工业大项目标准有关规定收取。
(三)“一事一议”。对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投资,且产业关联度强、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大,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并在我市一次性投资总额10亿元以上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可给予以下重资产建设支持:
1.由政府代建项目厂房及厂区道路、通讯、水、电等基础设施,或代购生产设备等重资产,企业自产生税收的第一个年度起5年内分期回购;企业要求租赁的,由政府指定国有公司与企业依法签订租赁协议。
2.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设备的,可对其租赁费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补助3年。
3.为企业配套提供白领、蓝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前3年免交、后2年减半收取。鼓励企业自建公租房。
三、认定、奖励工作流程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投资者可向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项目所在地镇政府)提交奖励扶持申请:
1.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莱西市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或机构。
2.投资项目符合莱西市先进制造业目录(见附件1)。
3.投资项目投资建设期限为签订协议起的两年之内。
4.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20万元/亩(含等值外币,下同),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容积率不低于0.8,建筑系数不低于40%。
企业投资者必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项目所在地镇政府按照《莱西市先进制造业招商项目评价表》(见附件2)的标准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综合评分,对分值达到70分的投资项目,形成申请报告经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提请市招商委办公室组织审定。
(三)市招商委办公室牵头,组织市招商委成员单位对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奖励扶持条件进行认定。对符合奖励扶持条件的,提出具体的奖励扶持意见,提交市招商委集体研究;对不符合奖励扶持条件的,书面通知项目所在地镇政府。
(四)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与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负责按照市招商委研究确定的意见,对企业投资者实施奖励扶持。
四、奖励资金用途
地方贡献奖励资金应用于企业自主创新、技术改造、品牌创建、开拓市场、人才培育、员工奖励等。
地方贡献奖励资金的20%须由企业奖励给高级管理人员(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其他
(一)本意见规定的奖励扶持政策不得重复享受,选定后原则上不得更改。先进制造业项目同时享受莱西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项目可自行选择一项政策执行,但不能累加执行。
(二)地方贡献奖励资金和通过“一事一议”确定的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由市财政与项目所在地镇政府按现行财政体制相关规定分别负担。
(三)项目投产经营后,市招商委办公室牵头组织市招商委相关成员单位对项目的投资、产出、税收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未达到承诺或约定条件的项目,项目所在地镇政府督促项目投资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承诺或协议约定条件的,项目投资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企业投资者存在违反本意见规定骗取扶持资金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已获得的所有奖励扶持政策,追回获取的奖励资金和扶持资金。
(五)本意见由市招商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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