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环保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生活源锅炉清查工作的通知》。根据要求,2018年1月底前启动清查工作,完成工作部署和清查准备。2018年2月至2018年4月开展生活源锅炉清查。2018年5月底前完成生活源锅炉清查结果汇总。
1、哪些锅炉是普查对象?
生活源锅炉是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使用的,额定出力大于等于1 蒸吨/时(0.7MW)的燃煤、燃油、燃气和生物质锅炉。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业企业非生产性独立办公区;农、林、牧、渔业,建筑业产业活动单位;交通运输、仓储与邮政业,住宿业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等第三产业单位;相对集中居民区的锅炉产权单位;等拥有或使用的符合上述生活源锅炉界定要求的常压和承压锅炉均要纳入生活源锅炉普查范围。
其中,若实际达到1 蒸吨/时(0.7MW)要求,但没有标定额定出力的土锅炉、型煤锅炉或者铭牌不清的锅炉,全部纳入生活源锅炉普查范围。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2017 年锅炉存续,改造后存续,但停用、备用的也应纳入生活源锅炉普查范围。
2017 年内已淘汰的生活源锅炉不纳入普查范围,已完成“煤改气”锅炉按照改造后的情况如实填报。
电锅炉不纳入普查范围。2017 年内已完成“煤改电”锅炉不纳入普查范围。
按照不重复入户普查原则,纳入工业污染源、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的生产经营场所中供生产和生活使用的锅炉不单独纳入生活源锅炉普查范围。工业企业非生产性独立办公区使用的锅炉纳入生活源锅炉普查范围。
属于热力生产和供应行业的,且对外提供供暖服务的不纳入生活源锅炉普查范围,纳入工业污染源普查范围;若不对外提供供暖服务,锅炉仅在非生产性独立办公区或周边居民区使用的纳入生活源锅炉普查范围。
(一)锅炉基本情况
锅炉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情况:单位详细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或工商注册登记代码)、机构类型、详细地址、主要经营范围、拥有锅炉数量、单位所在地经纬度、行政区划代码。
锅炉基本情况:锅炉用途、锅炉投运时间、锅炉型号、锅炉类型、额定出力、锅炉燃烧方式、年运行时间。
(二)锅炉运行情况
燃料煤类型与消耗量,燃料煤平均含硫量、燃料煤平均灰分、燃料煤平均干燥无灰基挥发分;燃油类型与消耗量,燃油平均含硫量;燃气类型与消耗量;生物质燃料类型与消耗量。
(三)污染治理情况
除尘设施情况、脱硫设施情况、脱硝设施情况,在线监测设施安装情况,排气筒高度,粉煤灰、炉渣等固体废物去向。
(四)废气污染物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1)清查实施前,结合集中供暖的区域范围,辅助确定生活源供暖锅炉清查重点区域;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协助提供行政区域内煤质、燃油检测等情况给同级普查机构,为锅炉运行情况清查提供参考依据。
(2)清查阶段,结合初步名录清查锅炉基本情况、锅炉运行情况和污染治理情况。
(3)普查阶段,根据生活源锅炉名录与清查结果,填报普查表,通过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与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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