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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

2011.02.14来源:

文章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公布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在2001年施行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基础上,进行了有效的修订和完善,内容上更加完整,层次上更加分明。

 

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原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主要以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为主,地方质监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规模并不很大,抽查产品的范围也相对局限。而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广大群众对产品质量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各地方人民政府也加大了对本地区监督抽查的支持力度,从而使地方监督抽查工作得到了快速发展,形成了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相容并进的新格局。同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对监督抽查工作也提出了新要求,加上《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以后,还要做好与其衔接工作。种种原因,都需要对原《办法》中的部分规定进行完善和细化。

 

对此,2009年国家质检总局将修订原《办法》列入一类立法计划。两年来,经过大量相关前期研究、调研,以及进一步修改、研讨,并广泛征求系统内外意见,又组织召开了立法座谈会,主要就适用范围等一些关键性的问题展开讨论。

 

据该负责人介绍,修订后的《办法》调整了框架结构和适用范围。在整体框架上,《办法》分为五章62条,总则、监督抽查的组织、监督抽查的实施(包括抽样、检验、异议复检、结果处理四节)、法律责任、附则。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食品抽查计划制定、样品来源、复检受理、发布结果等环节进行了单独规定。并在重新定义监督抽查及其分类、明确规定了“抽查规范”、完善抽样管理规定、加强对承检机构的管理、明确规定质量异议受理的主体、明确了监督抽查后处理的规定、设立罚则明确责任等方面做出了适当的调整。

 

结合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实际,《办法》对监督抽查的定义进行了修改,以区别于其他监督检查方式。在分类上,按监督抽查组织部门的不同,分为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监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同时,此次《办法》修订将“抽查规范”明确写入其中,并规定抽查规范是实施监督抽查中的抽样检验和判定工作规范。在具体实施监督抽查工作时,可依据抽查规范确定具体抽样检验项目和判定要求。

 

《办法》还完善了抽样管理规定,加强了对抽样人员的管理,只有经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同时,明确规定样品由监督抽查主体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同时,加强了对承检机构的管理,明确了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同时,规定组织监督抽查部门应当与被委托的检验机构签订行政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此外,《办法》明确规定了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存有异议时,可以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规定了复检程序,以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明确了监督抽查后处理的规定,细化了监督抽查结果公布、不合格企业的整改复查、不合格产品的召回和处理等各项后处理措施。将整改时限由原来6个月缩短为最长不超过60天,强调了对逾期不改正企业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产品的处理;并设立了“法律责任”一章,明确了被抽查企业、承检机构、监督抽查组织部门有关人员等责任主体违反相应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提升了监督抽查的权威性和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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